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江源区新一轮城镇
基准地价的通知
江源政函〔202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和《吉林省基准地价成果省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区城镇基准地价的全面更新成果现已完成。区政府决定予以公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内涵
在确定的基准地价工作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商业服务业、居住、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以2023年1月1日为估价期日,分别评估确定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等)别分用途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土地年租金价格是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折现到一年期的地租标准。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
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
(二)用地类型:分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大类,土地用地分类体系中其他建设用地与上述基准地价用途进行衔接。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
(三)平均开发条件: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宗地红线外“六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供暖)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工矿仓储用地为宗地红线外“五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各建制镇各用途用地均为宗地红线外“四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四)平均容积率: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为2.0,居住用地为2.0,工矿仓储用地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2.0;各建制镇商业服务业用地为1.5,居住用地为1.0,工矿仓储用地为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1.0。
(五)年期: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三、土地级(等)别的确定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均分为三个级别,6个建制镇分为三个等别,各建制镇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均分为三个级别。
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基准地价标准,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执行。
四、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应用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应用。对于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规定的工业用地项目,可以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应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租金的依据。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已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应当依法有偿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房地产开发用地不适用国有土地租赁。
地下空间基准地价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按所在级(等)别同类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一定比例执行。
五、原《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江源区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江源政发〔2016〕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源区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纯收益标准表
2.江源区城区土地年租金标准表
3.江源区城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表
4.江源区城区结建项目地下空间土地价格表
5.江源区城区单建项目地下空间土地价格表
6.江源区建制镇基准地价、纯收益及楼面地价标准表
7.江源区建制镇土地年租金标准表
8.江源区建制镇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表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