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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街道信息公开指南

江源街道信息公开指南
栏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江源街道 撰写时间: 2024-1-2 14:53:00 发布时间: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决议,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对街道政治、经济、文化、行政、司法、人民武装和社会发展等项工作制定规划和决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负责街道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强化城市管理功能,做好民政、科教、文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生等项行政工作。本着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做好社区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增强服务功能,扩大社区服务覆盖面,发展街域经济。《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源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y.cbs.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还可以在区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江源区档案馆、江源区政务大厅、江源区图书馆)进行电子网络及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区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点两种形式。区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政务大厅电话:0439-6931791,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00)。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江源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源街道办事处二楼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9-3726210  

  传真号码:0439-3726010  

  邮政编码:134700  

  电子邮箱地址:jyjdbsc@163.com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