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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江源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区审计信息系统。

(十)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源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xgk-jy.cbs.gov.cn/gkz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区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点两种形式。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机构为:江源区审计局综合科

办公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153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9-3722671

(三)申请的提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江源区审计局办公室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素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邮寄等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