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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0625013566951E/2021-1170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标      题: 关于规范法律援助接待若干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江源司发〔2021〕14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索  引 号: 1220625013566951E/2021-1170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标      题: 关于规范法律援助接待若干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江源司发〔2021〕14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关于规范法律援助接待若干制度的通知

 

区法律援助中心、各镇、街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区公证处:

    为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工作,促进接待工作正规化,标准化,以公开促公正,经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大厅接待用语规范》、《法律援助大厅接待禁止用语》、《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制度及争议处理机制》、《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请区法律援助中心执行上述制度,各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公证处法律援助站参照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司法局

2021年10月29日

 

 

法律援助大厅接待用语规范  

 1、您好;

 2、请坐;

 3、请问您办理什么援助事项;

 4、请您不要着急,慢慢说;

 5、真抱歉,您这件事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7、您的材料不齐,请补充后再予受理;

 8、您所申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我们予以受理,请妥善

保管通知单;

 9、请您核实一下笔录;

10、请您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11、您还有什么问题不清楚;

12、对不起,这件事我必须向领导请示一下;

13、对不起,我们受理您的申请后,还需报经主任审批后,才能指派承办人,请等侯通知;

 14、如果您有什么困难请拨打电话,我们会合理安排时间上门服务,这里有工作人员的联系卡;

 15、请您将户口、身份证等有关证件随身带好;

 16、谢谢您,法律援助人员严禁吃请受礼;

 17、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18、您慢走;

 19、再见。

          法律援助大厅接待禁止用语

 1、你找谁;

 2、他不在;

 3、不知道,不清楚;

 4、别在这儿抽烟;

 5、坐呀,那不有椅子吗;

 6、这儿的电话不外借;

 7、这事没办过,办不了;

 8、这事不归我们管,到别处问问去;

 9、这事我管不了,找头儿去;

 10、喊什么,等会儿;

 11、急什么,后边等着去;

 12、急什么,没看我忙着吗;

 13、不是说了吗,怎么还问;

 14、说几遍了,怎么还记不住;

 15、多说什么,不能办就是不能办;

 16、愿办不办,不办就算了;

 17、早干嘛去了,现在才说;

 18、到点啦,你快点;

 19、在这儿签个字;

 20、我就这态度,不行告去。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服务范围

(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服务规范

一、文明接待、礼貌待人,口气温和,用语文明;

二、廉洁自律,不收取费用和接受礼品,不以权谋私;

三、准确依据法律、法规耐心解答,讲清道理

四、不推不拖,保证应援尽援,优援速援。

五、严把咨询、办案质量关,讲求实效。

六、对当事人要来有迎言、走有送语;

七、禁止使用工作忌语,杜绝态度生、冷、硬、横。

八、对残疾人、军人、退伍军人、烈属、民营企业优先接待。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

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3218700,    江源区司法局3821711。

                     

首问负责制度及争议处理机制

1、本中心实行全员首问负责制度。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公

示姓名、职务等信息,方便服务

2、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场或在规定时

限办理,对一时办理不了的,要说明原因,并在3个工作

日答复

3、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办理该事项责任人或引导服务对象到承办人处;

4、对业务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应当耐心说明原因并尽可能帮助其寻找相关承办

5、服务对象与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员发生争议的,应妥善处

理矛盾,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到上级进行二级处理

6、本中心实行二级争议解决制度

第一级争议解决 :责任人为首问责任人,当 承办人员与服务对象发生争议,承办人员不能解决时,由首问 责任人负责解释说明化解争议纠纷,首问 责任人处理不了的,上报第二级争议解决员处理;

第二级争议解决:责任人为中心指定的 专门化解争议纠纷的人员或单位负责人,负责解决第一级争议解决员处理不了的争议纠纷

 

                  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

 

一、法律援助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其他相关规定

二、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且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要获得法律帮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主张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及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不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三、申请人应一次性提供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残疾证、农民工身份证明、军烈属证明、下岗职工证明),代理申请的 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2. 有关部门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或低保

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及证明材料;

4.自诉案件、再审申诉案件须提交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5.工伤索赔案件须提交工伤伤残证明

6.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2.领取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或捺印;

3、由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作出必要的补充。

4、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准予法律援助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案件承办人

5.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