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政策解答
1. 问: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2. 问: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申请办理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之日(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3. 问:退役士兵怎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答:符合条件的有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服役证明到安置地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无安置单位的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材料,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档案在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只填表登记,不用提交材料)。
4. 问:退役士兵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2.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3.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退役士兵在本统筹地区以外有缴费的,需提供异地参保缴费(含异地转出在本地未接续)的材料。
5. 问:办理补缴时,应补缴月数如何计算?
答:结合中断缴费时间和在部队服役的时间确定,从批准入伍时间起到批准退伍时间止,计算到月数。例如:某退役士兵2005年12月应征入伍,2007年12月退伍,由政府安排工作,保险中断缴费时间为40个月,其补缴月数为25个月,如该退役士兵保险中断缴费时间为13个月,其补缴月数为13个月。
6. 问:如何核查申请材料?
答:具体程序为:①安置地与参保地在同一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后,将申请表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断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②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或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后,将申请表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实异地缴费情况,核查后汇总所有断缴月数,结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并计算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金额,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7. 问:怎样确定补缴的责任主体?
答: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8. 问:核查工作完成后,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答: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①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由原单位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凭单位及个人缴费通知单向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凭单位及个人缴费通知单向保险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③享受本《意见》补缴政策的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9. 问: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0. 问: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怎么算?
答:《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满15年);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满15年)。
11. 关于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的保险断交问题,如何回答?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法再进行补交保险。
关于在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社
12. 险未断交的退役士兵的问题,如何解答?
答:《意见》的基本考虑是对因各种原因缴费出现困难的退役士兵,通过帮扶帮助的形式予以补缴,对符合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社会保险未断交的退役士兵,不能给以经济补偿。
13. 问: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2018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
14. 问:关于《意见》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具体涵义?
答:补缴如发生在2020年度,补缴工资基数按2019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意见》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缴费责任所在地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涵盖各地所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口径。中央决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新规定执行。
15. 问:是否允许超过60%的基数补缴,也不收滞纳金?
答: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补缴。
16. 问:《意见》下发之日(2019年6月21日)至全面启动申请办理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并重新计算退休待遇?
答: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补缴后重新计算并补发相应月数的退休待遇。
17. 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18. 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19. 问:丢失档案或者无法提供材料的人员如何认定军龄?
答: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兵役机关、公安部门及其服役部队等军地有关部门综合认定。
20. 问:补缴养老保险如何记录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补缴后,单位补缴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加收滞纳金;个人补缴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另计利息,并明确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属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记录该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为0.6;个人账户按照对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账户规模进行记录,记录后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例如:某退役士兵涉及补缴2002年养老保险,2001年补缴(安置)地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元/月,按600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记录,个人账户按11%的账户规模,即66元(如当年补缴所在地的账户规模为8%,则按48元)进行记录。
21. 问:如何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重新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养老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以转出地记录的补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转入地对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指数。
22. 问:符合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意见》规定补缴后能否超过部队服役年限以个人名义出资补缴。
答: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补缴,超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23. 问: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中断年限超过军龄,补哪个时段?
答:基本养老保险从后往前推,补靠后时段。例如:需补缴人员2012年至2015年以及2016年至2018年都中断缴费,需要缴费月数为40个月,先补2016年至2018年这一段,再向前补缴余下月份。
24. 问: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的,入伍前有中断的是否可以进行补缴?
答:《意见》适用于安置后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和断保的情形。
25. 问:退役士兵欠缴基本养老保险,在当地业务系统已经录入相应缴费基数,该如何补缴,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对于部分退役士兵欠缴相应年度养老保险,如原用人单位具备相应缴费能力,应及时进行补缴,业务系统中的缴费基数不进行调整;如原用人单位无缴费能力或单位已不存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业务系统中的原缴费工资基数记录进行相应调整。
26. 问:待安排工作期间是否可以补缴?
答:《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意见》规定补缴。超出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的由地方妥善处理。
27. 问:退役士兵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年龄,是从补缴次月还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答: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后,符合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如补缴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可继续延缴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28. 问:应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期限的限定?
答: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以内完成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