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山市江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江源工信发〔2024〕3号
局各科室及下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白山市江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带薪年休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江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了规范实施年休假工作制度,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现将落实年休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照护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按足年计算,精确到月,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工作人员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于一个年度内分段安排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假的,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参加有组织的疗养、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的当年年休假时间、疗养、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五)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主动安排其在退休前完成休假。
(六)在各类学校(含出国)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进修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七)军队转业干部、新调入人员以及有工作经历的考录人员,由单位依据工资关系转移手续随附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况证明,按规定安排年休假。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休假:
(一)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应届毕业生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
(三)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期间的;
(四)受到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有期徒刑缓刑等处分或处罚期间的;
(五)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合理制定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
局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休假“两不误”原则,统筹兼顾,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妥善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在保证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年休假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工作量较少的时间段,实行轮流串休,均衡安排,避免出现集中休假的情况。休假期间,如有紧急、特殊情况等工作需要,要按要求中断休假回到工作岗位。
四、认真履行年休假审批手续
工作人员应提前一周提出个人年休假计划。局领导班子成员年休假由本人填写《白山市江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假审批单》,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交局党办存档备查;局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年休假由本人填写《白山市江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假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其他工作人员年休假由本人填写《白山市江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假审批单》,经分管科室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签字,报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重新提出申请,及时调整年休假计划安排。
五、严格遵守年休假纪律
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局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休假天数安排休假。在休假期间需要外出的,要在休假审批表上明确说明外出的时间、地点及随行人员等情况。休假期间,休假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保护好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要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单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