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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5MB1557820Q/2025-0041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江源区防范矿山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江源安委〔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625MB1557820Q/2025-0041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江源区防范矿山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江源安委〔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1日

关于印发江源区防范矿山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江源安委〔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局、卫健局、民政局、应急局及矿山企业:

 江源区防范矿山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机制》经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江源区防范矿山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一、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系。各镇街、区公安、卫健、民政、应急等部门通过信息公开、情况通报等方式推进信息共享,及时发现瞒报事故的线索。

  二、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且按程序上报的,区应急局负责统计具体的事故企业名称、时间、地点、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通报给遇难人员居住镇街。

  三、区应急局负责统计全区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信息(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通报给区卫健局,并定期更新。

  四、区公安局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公民死亡须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3.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5.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6.《骨灰存放证》或《墓地证》等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涉及矿山从业人员户籍死亡注销审查发现异常的,及时向区应急局通报情况。

  五、区卫健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江源区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并要求各医疗机构在接收符合矿山事故常见伤害特征(如疑似塌方造成的颅脑损伤、骨折、瓦斯爆炸导致的烧伤等)的受伤人员时,要仔细问诊。送诊方无法提供合理受伤原因或身份信息不明时,要及时上报区卫健局。区卫健局在接到信息后,立即将信息共享至区公安、应急部门,由相关部门调查伤者伤情是否因矿山事故产生,避免产生矿山事故瞒报事件。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管理,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流程,组织院内医师签署规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承诺书。除承担院前急救工作任务的二级医疗机构急诊科外,其他医疗机构门诊不得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严厉打击未经批准违规承接遗体接运行为,并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禁保留、使用、出租和承包太平间,不得使用救护车接运尸体。

  六、区民政局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督促全区殡葬服务机构在接收存放身上有符合矿山事故致伤特征(如重物砸伤、挤压伤、爆炸伤等)的死亡人员,且送葬方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无法说明死者确切死亡地点、原因情况的,要及时向区民政局汇报,由区民政局向区应急局通报情况。

  七、各镇街要求各社区(村)发现辖区从事矿山工作的居民(村民)发生非正常死亡时,要及时向属地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汇报。

   八、各镇街、区公安、卫健、民政、应急等部门在收到关于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死亡信息后,要及时向各部门通报,通报与共享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信息(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矿山事故信息(企业名称、时间、地点、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居住地变动信息、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死亡信息。各部门在接收信息后要第一时间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权限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