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源区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源安委字〔2024〕9号
各产煤镇人民政府,区相关部门,区供电公司,各煤矿企业:
《江源区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江源区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区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2024 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旗)、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矿安 〔2024〕11 号)和《吉林省 2024 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 (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吉矿安监管联[2024]6号)文件精神,江源区被确定为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区。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全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力争实现“零死亡”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特制定此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 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煤矿主体责任,提升全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和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亡人事故,按期摘掉“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 (市、区)”帽子。
二、成立江源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一)工作职责
负责对各部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统筹、协调,以及其他沟通联络和服务保障事宜。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国辉 副区长
成 员:郭 朋 区委办公室主任
张 浩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宋桂峰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潘月良 区公安局副局长
李风伟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董元有 松树镇党委书记
封永波 砟子镇镇长
王广军 区供电公司经理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联络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检查。办公室下设3个工作组。
1.反馈问题整改组
组 长:张国辉 副区长
副组长:宋桂峰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潘月良 区公安局副局长
李风伟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广军 区供电公司经理
成 员: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对省、市动态评估反馈的问题转办、督办,根据区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列出问题整改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完成时限,并跟踪督促问题整改,形成闭环,及时以区安委办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联合检查组
组 长: 李风伟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 赵松健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潘月良 区公安局副局长
于志强 矿山安全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杜建保 区供电公司副经理
成 员:区公安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
职 责: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推进“打非治违”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打击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检查;区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区供电公司负责煤矿用电安全方面检查。
3.综合评估组
组 长:李风伟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刘信宇 区委办副主任
孙敬涛 区政府办副主任
赵松健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潘月良 区公安局副局长
于志强 矿山安全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区委办、区政府办、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工作人员。
职 责: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检查,差缺补漏,确保专项整治任务按期完成。
三、专项整治时间和方法
此次专项整治分为企业自评、综合评估,从即日起至2024年底结束。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隐患整改煤矿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评,工作专班办公室分别于6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12月10日前组织开展一次综合评估检查。
四、专项整治任务及举措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方面
1.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要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专题听取1次安全工作进展情的汇报;(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办)
2.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煤矿安全重大突出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每半年深入矿山井下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办)
3.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相关规划,推动“一优三减”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二)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体系方面
1.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制定党委及政府领导“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将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研究,按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办)
2.建立完善并落实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办)
(三)强化联系包保和重点盯守方面
1.建立并落实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办)
2.建立煤矿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松树镇、砟子镇)
3.落实驻矿盯守人员的监督考核,每月对煤矿驻矿盯守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四)推动部门落实责任方面
1.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松树镇、砟子镇等部门,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松树镇、砟子镇)
2.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等部门,按照《江源区矿山领域协同联动工作组工作规则》,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分析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
(五)加强专业监管能力建设方面
1.配齐配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车辆、装备,定期聘请煤矿领域专家把脉会诊。(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2.建立监管队伍业务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和重点内容,并进行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六)严格规范监管执法方面
1.严格监管执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坚决依法停产整顿;(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
2.严格规范监管执法,明确每-一个煤矿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3.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每一个煤矿的薄弱点﹑风险点和管理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盯住重大隐患、重点问题和风险的整改落实,保证监管的实效性,并使用国家煤矿安全执法系统,及时上传执法文书;(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4.严格按规定履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签字手续,确保人员队伍到位、安全培训到位、风险管控到位、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到位、重大灾害治理到位、隐患治理到位。(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面
1.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明确重点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治理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评估,确保整改销号;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滞后﹑虚假治理及重复出现的严格考核;(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2.煤矿一般隐患全部按期整改。(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八)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方面
1.督促煤矿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所有复工复产煤矿建立完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台账,表格化管理,并及时进行更新,全面查清3—5年采掘范围内矿区及周边采空区、地质构造等各类隐蔽致灾因素;(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2.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纳入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将普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许可、标准化定级等工作中,对未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停产停建矿山,要将完成普查治理作为复工复产的前提条件;(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3.建立并落实煤矿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九)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方面
1.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打击盗采煤炭资源违法活动工作职责,并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2.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及非法分包转包、非法盗采等非法行为;(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3.严厉惩处被举报查实的非法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十)稳步推进小煤矿转型升级方面
1.加快淘汰 30万吨/年以下、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等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2.加快推进技改煤矿复工建设(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十一)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面
1.制定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提档升级计划和奖惩办;有序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评审、定级、动态达标等工作;(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2.正常生产煤矿三级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率100%。(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十二)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1.依法依规办矿管矿。证照(手续)齐全,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违法分包转包。(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2.完善组织机构。按规定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3.建立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考核。(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4.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建立完善普查治理台账;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5.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6.应急救援。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者签订救护协议﹐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7.提升员工队伍安全素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8.安全标准化建设。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提升计划和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落实标准化检查、验收、奖惩考核等办法。(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我区2024年重点工作之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关系我区能否按期“摘帽”的重要手段,各成员单位、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对照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举措、进度安排、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力争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三)严格自评考评。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本矿工作方案,认真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周密安排部署,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对各部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检查,差缺补漏,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按期完成,顺利通过省、市动态评估。
(四)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把自评关、验收关和综合评估关,在专项整治期间,对于企业自评工作流于形式、主体验收工作把关不严、部门评估工作脱离实际的现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大执法力度。各煤矿企业要加大重大事故隐患自查上报力度,各成员单位既紧盯重大风险,也要彻底排查地面设施风险隐患,准确掌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真实状况,执法检查中如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组织生产建设、重大事故隐患假整改、整改不彻底或其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并公开曝光,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严格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持续加大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追。
(六)做好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煤矿企业要强化信息报送工作,于6月10日前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人:蔡辉),并于7月1日、10月1日、12月1日前将煤矿自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内容完成情况、风险研判情况、追责问责情况、媒体曝光情况、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