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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5MB1557820Q/2023-0707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江源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白山市江源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江源矿安监发〔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625MB1557820Q/2023-0707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江源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白山市江源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江源矿安监发〔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关于印发《白山市江源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源矿安监发2023〕19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安监分局、江源煤业驻矿安监站,各煤矿企业

    为切实做好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区煤矿实际制定了白山市江源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白山市江源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3726

 

白山市江源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压减一般事故。

二、整治范围

全区通风排水有人员入井的煤矿

、时间安排

202381日至30日

、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长:   李风伟  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副组长:   于志强  应急管理局局长

 员:   董光照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一室负责人

           陈忠军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二室负责人

    、主要任务

(一)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排查整治。

1.生产建设煤矿

1、证照等情况。生产建设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3、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落实各项防突措施。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8、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落实汛期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9、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0、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2.隐患整改煤矿

1)、是否明确隐患整改期间入井人数,入井人员是否只限于隐患整改作业

2)、是否严格执行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

3)、是否在隐患整改方案划定的隐患整改范围施工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5)、是否对隐患整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6)隐患整改地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满足隐患整改工作需要并持证上岗。

8)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9)、是否落实汛期安全保障措施。

 3.通风排水煤矿

1)、是否明确下井人数,下井人员只限于通风排水等保井作业

2)、是否严格执行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

3)、是否执行提升钢丝绳与人车上锁、轨道封堵措施。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5)、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化密闭管理。

6)、主扇、提升机、人车等在用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测。

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8)、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9)、是否落实汛期安全保障措施。

(二)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打非治违”做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 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

)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紧紧围绕“以事故为教训、以教训促警醒、以血的事故警示人、以身边事故教育人”这一主题,在全区煤矿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1、学习法规政策文件。督促各煤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学习,重温“安全重于泰山”警示片,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增强安全意识。

2、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煤矿结合矿井实际,组织从业人员观看全国近年来发生的煤矿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典型案例事故原因,进行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深化以案促改工作。深化警示教育的震慑作用,推动以案促改工作,扎实开展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压减一般事故,做到防患于未然。

、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管执法力度。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严肃认真、全面细致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落实隐患“清零”机制,建立隐患清单,落实整改时限,强化隐患从排查、整改到销号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加大暗查暗访工作力度。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重点矿井开展暗查暗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专项整治期间要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秉公执法、公正公开。严格检查标准,落实检查责任,从严从实。坚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