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白山市江源区委办公室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源办字[2019]30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室,区政府各办局,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源工业经济开发区:
《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白山市江源区委办公室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白山市委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江源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白山办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白山市江源区畜牧业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白山市江源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指导并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全区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承担全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全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拟订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全区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实施中央、省、市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全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全区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交流合作,参与提出对外援助政策、农业贸易规则拟订及谈判建议,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指导全区畜牧工作。负责动物疫病、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区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行政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残留监控工作。负责种畜禽、饲料以及兽药等生产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渔业水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
(十五)承担全区农业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江源等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全区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生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 畜牧业管理科。拟订全区畜牧业、渔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战略。指导行业结构布局调整及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畜牧业、渔业规模养殖标准化及行业项目建设。负责全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及疫情处置工作。负责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全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繁殖改良和推广体系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渔业资源,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按分工维护管辖水域渔业权益,承办重大涉外渔事纠纷处理工作。
(三)农业发展科。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调研。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调研工作。负责县域经济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督查调度、工作信息和绩效考核。负责处理区委农办日常事务。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指导园艺、特产、经济作物发展和粮油植物结构布局调整。指导技术推广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栽培标准化规程有关工作。协调垦区有关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农业贸易促进。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四)项目计划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全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
(五)农村事业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六)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承担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软环境建设工作。机关党的工作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