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源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源政发〔20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源直属各单位:
《江源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6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源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与债务风险,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区域建设,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源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江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单纯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投资项目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统筹谋划、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方向、投资实施方式、管理模式均遵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重点保障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等领域,严禁投向低效、重复、形象类项目,确保投向合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
第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规审批;报批前需落实资金来源,提供财政资金安排或合规资金证明。
第五条 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当附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以及国家、省、区要求的其他前置材料。
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开展项目审查。对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利益影响较大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须开展第三方评估、专家评议、风险评估;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可不开展公众参与。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八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限均为2年。批复有效期届满仍未开工建设的,批复自动失效,项目需重新履行全部报批手续。
第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前置要件;
(二)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仅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内容;
(三)建设内容单一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四)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其他情形,从其规定;
(六)交通、水利、机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调整前款简化程序范围及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区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须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包括但不限于常务会、专题会、区级领导签批)方可实施。年度计划执行中确需新增项目的,须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常务会、专题会、区级领导签批)后纳入当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实行动态更新、滚动谋划、分级储备,优先将成熟项目纳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要根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政府投资计划,结合当年财力规模、政府债务等情况,统筹研究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预算,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认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政策变化、客观条件改变确需新增项目、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内容的,由计划编制部门按照本级资金管理、议事规则履行调整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全程规范管理,确保质量、安全、进度、风险可控。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必须全面落实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法定建设条件,配齐全部审批手续、足额落实建设资金与各类生产要素。凡未达到开工标准、建设条件不完善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于按国家规定需要报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开工报告审批程序,获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批,行业管理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单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审批职能调整的,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落实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合工程体量、施工难度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期,不得随意下达赶工、停工指令,杜绝盲目压缩工期、拖延工期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严格按照省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规定,组织开展联合竣工验收,同步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审计。交通、水利、能源等专项项目,可执行行业验收标准,或参照联合验收模式实施。项目结余财政资金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贯穿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阶段开展动态绩效监控,项目投用后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可选取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已完工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重点评价决策科学性、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绩效产出等内容。绩效评价、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谋划、资金安排、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及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申报与项目总体监管工作;项目建设、运营阶段日常直接监管责任由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及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各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线上平台监管、线下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开工情况、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依据部门职责,行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司其职、协同联动,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当在每月6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所有参建单位,应当自觉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报送台账、资料、数据,不得隐瞒、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决算等全流程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统一收集、规范归档,做到资料完整、分类清晰、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领域存在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挤占挪用资金、超概算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分别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资产权属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或指定管护单位办理资产及全套档案移交手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承担管护责任;移交后由管护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养护、维修。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保障项目后期管护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江源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源政发〔2018〕9号)同时废止,本区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