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保留、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源政发〔20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源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适应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规定,区政府组织对《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受损户安置管理办法》(江源政发〔2010〕48号)等8部区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对《白山市江源区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江源政发〔2009〕39号)等6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因超过有效期、制定依据被废止,对《江源区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源政发〔2015〕28号)等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列入本决定废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1.江源区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江源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源区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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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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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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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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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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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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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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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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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政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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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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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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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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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受损户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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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政发〔20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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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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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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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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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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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政发〔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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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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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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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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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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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政发〔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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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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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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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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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2018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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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政办发〔2018〕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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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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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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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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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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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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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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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源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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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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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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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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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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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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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后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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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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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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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政发 〔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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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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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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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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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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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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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政发 〔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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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区松花石产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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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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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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