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山市江源区行政决策失误责任
倒查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源政办发〔20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白山市江源区行政决策失误责任倒查追究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2025年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江源区行政决策失误责任
倒查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行政决策失误实行终身责任倒查追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决策的人员。上述无论在职、调职、离职、辞职或退休,均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决策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责任倒查追究程序:
(一)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造成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的;
(二)引发重大信访事项或导致信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政府形象受损的;
(四)决策失误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行政决策失误情形,应予以责任倒查追究的。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予责任追究:
(一)已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决策出现偏差的;
(二)出于工作需要、主动担当作为且未牟取私利,决策失误后果较轻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决策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决策失误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效避免损失扩大、挽回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可以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 经上级机关交办、人大政协监督建议、司法机关移送、审计与专项检查反馈、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信访案件梳理、决策后评估等渠道,发现可能构成重大决策失误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线索后,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工作小组,核实责任人员履职情况、查明决策流程,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决策失误,形成调查报告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七条 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约谈;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
前三项问责方式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第四项问责方式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第五项问责方式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对特定领域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另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江源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