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源政办发〔20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2025年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明确应诉责任,提升行政应诉质效,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应诉责任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应诉责任遵循“谁实施、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失误、谁担责”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直接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因档案保管不善,致使重要证据遗失造成行政败诉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败诉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法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败诉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怠于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出庭应诉而未出庭、出庭应诉流于形式、“出庭不出声”、消极答辩举证、拒不配合诉讼导致行政败诉的;
(五)拒不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或者对重大案件处置失当导致行政败诉的;
(六)同类过错行为引发多次行政败诉的;
(七)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建议整改不力,引发重大损失或负面舆情的;
(八)其他行为引发行政败诉,应当追责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责任追究:
(一)因法律、法规修订滞后或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提交诉讼材料,且已提前向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延期并获准许的;
(三)行政行为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但未影响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且已主动补正的。
(四)其他应当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人民法院反馈、台账抽查、群众举报、媒体监督、信访案件梳理等渠道,收集行政败诉案件中应予追责的相关线索。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问题线索后,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成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工作小组。调查小组查明行政败诉原因、后果,判断是否应予追责,形成调查报告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由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约谈;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
前三项问责方式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第四项问责方式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第五项问责方式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本区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则;行政机关参与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区政府及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由江源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