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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5013566660B/2026-00167
分  类: 司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江源政办发〔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625013566660B/2026-00167 分  类: 司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江源政办发〔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3日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源政发〔2025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2025年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31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明确应诉责任,提升行政应诉质效,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应诉责任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应诉责任遵循“谁实施、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失误、谁担责”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直接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责任追究 

  (一)因档案保管不善致使重要证据遗失造成行政败诉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职或拖延履行法定引发行政败诉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法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败诉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怠于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出庭应诉而未出庭、出庭应诉流于形式“出庭不出声”、消极答辩举证、拒不配合诉讼导致行政败诉的; 

  (五)拒不开展协调化解工作,者对重大案件处置失当导致行政败诉的; 

  (六)同类过错行为引发多次行政败诉的; 

  (七)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建议整改不力,引发重大损失或负面舆情的; 

  (八)其他行为引发行政败诉,应当追责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责任追究 

  (一)因法律、法规修订滞后或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提交诉讼材料,且已提前向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延期并获准许的; 

  (三)行政行为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但未影响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且已主动补正的。 

  (四)其他应当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人民法院反馈、台账抽查、群众举报、媒体监督、信访案件梳理等渠道,收集行政败诉案件中应予追责的相关线索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问题线索后,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成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工作小组。调查小组查明行政败诉原因、后果,判断是否应予追责,形成调查报告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由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约谈;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 

  前三项问责方式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第四项问责方式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第五项问责方式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本区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则;行政机关参与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区政府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由江源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