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3号
委员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胜利委员:
您在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物业服务监管提升人民美好生活的建议》(第3号提案)收悉,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您提出的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的问题。物业专项治理工作组已召开《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宣讲会议,并通过政风行风热线开展宣传,印发《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100余册,现已全部下发至社区和物业管理企业。
二、对于施行物业收费业委会监管的问题。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问题,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按时支付物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起草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十)制定印章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供业主查询;
(十一)存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对于小区建设物业公司要有投入的问题。《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入驻前要进行资金投入,后期物业公司可以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
四、关于物业公司要具有前瞻性的问题。物业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合理增加利润。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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