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山市江源区黑土地(耕地)污染
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源政办函〔2023〕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源各直属单位:
《白山市江源区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江源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江源区黑土地(耕地)污染
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江源区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江源区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黑土地(耕地)环境,保证粮食生产稳步提升,结合江源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源区内造成黑土地(耕地)污染或者破坏的突发事件。
1.4事件等级
根据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危害程度和损失大小,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1.4.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因污染或破坏黑土地(耕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3)造成5000亩以上黑土地(耕地)污染、农用水域污染或破坏的;
(4)造成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
(5)造成跨省污染的。
1.4.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因污染或破坏黑土地(耕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3)造成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黑土地(耕地)、农用水域污染或破坏的;
(4)造成社会影响较严重的;
(5)造成跨县(市、区)污染的。
1.4.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因污染或破坏黑土地(耕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造成1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3)造成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黑土地(耕地)、农用水域污染或破坏的;
(4)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
(5)造成跨县(区、市)污染的。
1.4.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
(1)因污染或破坏黑土地(耕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的;
(3)造成100亩以上500亩以下黑土地(耕地)、农用水域污染或破坏的。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对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明确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发生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应作为主要成员单位承担相应的应急工作职责,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1.5.2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1.5.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理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1.5.4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防范。
2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江源区成立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融媒体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和各镇(街)负责人为成员。
2.2工作职责
2.2.1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行动方案及相关规定,决定启动、变更、结束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之间的联系和行动。
(1)负责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2)及时收集、报告、反馈应急处置工作进展信息;
(3)组织应急知识的培训和预案的演习;
(4)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5)迅速传达上级的指令,协调应急队伍开展处置工作;
(6)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成员单位职责
(1)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负责参与突发事件现场保护、处理及调查评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污染事件发生原因调查取证及处理;对在黑土地(耕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黑土地(耕地)污染事件依法处置。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参与突发事件现场保护、处理及调查评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破坏黑土地(耕地)事件发生原因调查取证及处理;对单位或者自然人擅自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耕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依法处置。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突发事件现场保护,突发事件处理及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对受污染耕地进行重金属污染监测,对生态修复耕地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设置常态化监测点,同步监测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及时掌握受污染或破坏耕地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
(4)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黑土地(耕地)污染和破坏监测预警、检疫检验、防治控制工作经费,确保重大、特大突发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正常使用。
(5)区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参与事件调查,并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区水利局负责突发事件水源应急处理技术措施的制定,并协同生态环境部门一起组织实施事故处理。
(7)区林业局负责突发事件中涉及森林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8)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和协调重大、特大突发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和卫生救援工作。
(9)区气象局负责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处理现场的气象预报,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10)区融媒体中心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负责采访、报道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保证事件报道的真实性。
(11)事发地镇(街)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及矛盾纠纷的调解,组织人员对辖区黑土地(耕地)生态环境进行恢复。
(12)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应急处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提供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解毒物质和恢复资金。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收集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行业间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重点收集土壤及周边的工业污染源、农用水源水质、危险废弃物贮运等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
3.2监测报告
加强黑土地(耕地)环境监测体系的设备、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例行监测和污染、破坏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事发地镇(街)在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后,应当产即采取应对措施,填写好《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报告表》,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区政府。区政府根据事件级别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3预警预报
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对预警监测报告做出分析判定后决定发布、变更或结束应急警报。
3.4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3.5宣传与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进行黑土地(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预防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黑土地(耕地)保护。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模拟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Ⅲ级以上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事件时,责任单位立即启动本预案基本响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主要领导亲自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指挥、部署处置工作。同时迅速报告领导小组,请求启动相应专项预案,予以协调抢险救援。
4.1.2发生Ⅳ级或影响较大需要启动本应急预案的,按照本预案基本响应程序实施应急救援。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现场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镇(街)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或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在污染区周边适当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由区政府决定发布有关警示通告,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及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
4.2.2应急监测。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物质、污染来源及其危害。
4.2.3控制污染源。在明确污染源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泄漏或排放。属于化学危险品类泄漏的,领导小组立即组织生态、应急、公安、消防部门赴现场处理。
4.2.4控制污染物蔓延。领导小组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者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4.3响应结束
当污染、破坏险情或危险排除后,责任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出具鉴定报告,领导小组决定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领导小组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或破坏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对污染或破坏事件所造成的土地危害和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区政府。
5.2善后处置
5.2.1人员安置。遭受污染或破坏伤害的群众,事发地镇(街)要负责妥善安置,对伤害较重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抢救。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要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和食品。
5.2.2经济赔(补)偿。对能够分清污染或破坏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污染或破坏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区民政局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5.2.3污染或破坏整治。在查明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或盗挖、滥挖黑土等破坏土地行为后,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污染或破坏整治方案,治理与修复受污染或破坏的土地环境,尽快恢复其原有功能。
5.2.4灾后补救。对因污染或破坏造成土地损毁、农业减产、绝收的,成员单位尽快组织技术补救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5.3灾后援助
由区民政局统一负责接收社会各界的援助和个人捐助,及时制定分配方案后报区政府审批,并发放到受害人,严禁挪用救助资金和物资。同时,协调法律援助组织,为受害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受害群众合法权益。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物资储备供应部门重点做好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防护用品、化学药品、净化设备、检测试剂、监测仪器、生产资料等物质的储备工作。
6.2资金保障
由区财政局保障处置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6.3技术保障
领导小组要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健全黑土地环境监测体系,做好黑土地环境污染监测、诊断、鉴定等工作。
6.4人员保障
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各镇(街)要配备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队伍由事发地镇(街)。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服从领导小组统一调配。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依法予以协助。
7附 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本预案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2名词术语
7.2.1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是指在黑土地(耕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灌溉用水的,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的,造成林地、林木毁坏的等对造成黑土地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7.2.2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区域内利用土地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中,潜在的风险或安全隐患转化为现实危害,威胁黑土地环境安全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事件。
7.2.3本预案中涉及数量的表述部分,凡是“以上”表示含本数,“以下”为不含本数。
7.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协同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及时召集相关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作相应修改、完善与更新。
7.4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5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8附录
8.1黑土地(耕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报告表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事件
发 生 时 间: 年 月 日
发 生 地 点: 市 区 镇(街) (村)
情 况 描 述: 年 月 日,在 区 镇(街) 村发生 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或造成 人死亡或 人中毒;或造成 亩土地(耕地)污染;或造成 亩土地(耕地)破坏或因环境污染引起 人上访,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特别严重影响。
报告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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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