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武装部
关于印发《江源区贯彻落实
〈白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
具体措施》的通知
江源政发〔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源直属各单位:
现将白山市江源区《贯彻落实〈白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武装部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源区贯彻落实《白山市基干民兵
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具体措施
第一条 为做好江源区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基干民兵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兵工作的意见》、《我军后备力量建设“十三五”规划》和《白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担负守护国防边防、支援作战部队的重要任务,其责任和奉献高于普通人民群众。
民兵由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两部分组成,基干民兵是民兵组织中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白山市江源区行政区域内编组民兵企事业单位和在编基干民兵的优待和权益保障。
基干民兵有效证件为白山市《基干民兵证》。
基干民兵持《基干民兵证》享受相关优待、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江源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武装部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及个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标准和结构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五条 江源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公立卫生服务机构、银行服务网点、公路客运站、旅游景点应设置基干民兵优先服务窗口或明显标识。
第六条 在江源区行政区域内,基干民兵享受以下政策:
1.优先办理户籍和婚姻登记手续。
2.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3.优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4.在公路客运站享受优先购票、安检等服务。
5.在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享受公立医疗机构优先挂号、检查、化验、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6.在银行服务网点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等业务。
7.游览公办收费旅游景点享受门票半价优惠,享受优先购票、讲解、引导等服务。
8.中国移动江源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江源区分公司、中国电信江源区分公司根据需要,为基干民兵办理集团业务,集团内用户拨打电话费用互免。
第七条 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
1.《基干民兵证》首次发放工作由白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年度审验由白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和江源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负责;
2.《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1次,基干民兵在证件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事项,未经审验不享受相关权益;
3.基干民兵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其《基干民兵证》不予年检,取消基干民兵资格,收回证件;
4.《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的,由发证单位收回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5.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江源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辖区内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武装部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江源区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驻江源区各中省直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各项优待措施和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本措施由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