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粮〔2020〕4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精神,调整完善我区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支持巩固提升优势产区产能,引导非优势产区优化调整种植结构,保障优势产区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保持稻谷生产总体稳定,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稻谷价格由市场决定并形成的基础上,对稻谷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
(二)统一标准、保障收益。根据省、市财政下达的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以及全区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确定统一补贴标准。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落实稻谷生产者的种植面积和补贴资金公示制度,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效应。
三、主要工作
(一)补贴发放对象。稻谷生产者补贴的对象是江源行政区划范围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农场、非农民合法承包者等)。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在拥有与村集体、镇(街)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土地上实际种植稻谷。对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稻谷种植面积,在国家和省、市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稻谷的面积,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稻谷的面积或者虚报的种植面积,不享受稻谷生产者补贴。
(二)补贴发放标准。根据省、市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额和核实后的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并确定每亩补贴标准,保障种植者基本收益。
(三)补贴申报程序。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申报程序的五步管理法(分级管理、公示管理、复审管理、汇总管理、抽查管理),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政村作为地块调查主体,负责对辖区内稻谷生产者申报的稻谷种植面积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实地核实,并将稻谷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码、面积、地块坐落等信息在村屯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镇(街)对辖区内的各村申报的稻谷种植面积等信息进行复核,并将相关信息在镇(街)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全区数据并报区财政局,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镇(街)所报的资料进行入户调查、实地抽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区财政局根据区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方案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要在补贴资金到位15日内,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各镇(街)财政所,由各镇(街)财政所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稻谷生产者。
(五)部门责任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调度各镇(街)按方案要求提供第一手基础资料,包括实际生产者确认、名单公示、实际种植面积统计汇总资料。负责做好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统计调查及抽查核实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拟定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补贴资金测算拨付、补贴资金发放以及监督指导等工作。
3、区发改局负责做好稻谷生产者成本收益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
4、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补贴政策的跟踪评估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保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稻谷生产者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成立区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补贴发放工作稳妥推进。
(二)加强资金监管。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严禁集体代领转付,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对截留、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多报、瞒报、虚报等违规行为,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或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利用电视、传单、讲解等方式,加大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的解读力度,使广大稻谷生产者及时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兑付路径等政策要点,切实提升广大群众对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赢得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源区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18〕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源区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凯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李继龙 副区长
组 员:陈 涛 区财政局局长
牛日荷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成义 区发改局局长
林佩海 区审计局局长
江源区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