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江源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625013566660B/2019-00104
分  类: 水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江源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标      题: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江源政办发〔2019〕8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625013566660B/2019-00104 分  类: 水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江源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标      题: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江源政办发〔2019〕8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活饮用水源水质,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及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现将《江源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制度》《江源区农村饮水工程加药人员工资监管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江源区农村饮水工程加药人员管理制度》《江源区水源保护制度》《江源区村屯水源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发送至各相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源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央五部委联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江源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 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经生态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由工程所在地镇(街)负责组织落实,镇(街)、村指定专人对水源地进行日常管护及定期消毒。

  第四条 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需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必须提前向镇(街)、村供水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村供水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由批准的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 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区疾控中心每年不少于一次全覆盖自来水采样检验,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同时通知镇(街)、村供水管理部门,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 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镇(街)、村供水管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消毒及日常管理不善时,村委会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所在地镇(街)报告。

  第九条 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或不间断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按区政府要求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区水利局用于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及水源、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镇(街)、村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

  第十二条 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次催缴仍不交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停水等处理。

  第十三条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一项公益性惠民工程,后续运行管护应秉持“谁受益、谁管护,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财政适当补助”的管理原则;运行管护所需资金必须坚持“管护主体自筹为主,区政府适当补贴并行相结合”的筹措原则;运行管护措施应遵循“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要从有效性、方便性,适应性出发并结合受益的不同自然区域成立不同的管理主体,由此出发再进一步明晰产权、物权和责任归属权。区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布局、实施建设,区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监测。镇区供水工程管护工作由各镇(街)农村水利站负责,各镇(街)负责统筹辖区内行政村实施本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各村委会对本村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直接负责。

  供水设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从水源至各户进户管道前产权设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由受益村负责维护管理;进户管道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产权归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过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镇(街)、村供水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村民有维护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村委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实施检查、抢修。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村供水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镇(街)、村或区水利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2.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3.私自切断电源、破坏水泵、破坏供电设施,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4.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5.拆除、伪造、改装、损坏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者。

  6.擅自装泵,从管道抽水者。

  7.用其他方式破坏供水安全者。

  盗水行为一经发现,由镇(街)、村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并按《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给予经济处罚。损坏自来水供水设施的,按照损坏价值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其镇(街)、村供水管理部门或者区水利局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离职守,造成停水事故者。

  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江源区水利局。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镇(街)、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表

    附件(8—14).xls

      江源区农村饮水工程加药人员

     工资监管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保证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达标,保证农村居民能够饮用安全的饮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白山市江源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药人员工资监管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促进加强农村饮水工程日常加药维护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江源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药人员及监管工作的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工程消毒的加药人员工资、监管工作资金及购买消毒药剂产生的费用,该项资金由白山市江源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区政府申请,消毒药剂由区水利局统一购买,各镇(街)领取并发放至镇(街)、村。

  第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加药人员及监管工作专项资金,由白山市江源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班办公室划拨至镇(街)农经站、财政所。加药人员工资由农经站按照各镇(街)提供的加药人员工资表拨付至各村加药人员,并将工资表上报白山市江源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班办公室备案;监管工作经费由财政所按照各镇(街)提供的监管工作费用支出进行核销,该费用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监管人员到水源地巡查交通费(通公交的水源及工程所在地乘坐公交,不通公交的水源及工程所在地尽量选用便宜的交通工具)及由镇(街)组织的用于各村饮水工程简易的维修、水源地公告牌、警示牌制作、节水用水宣传活动等费用。以上费用支出相关票据每半年上报白山市江源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班办公室备案,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各镇(街)作为该项资金的实际支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对资金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村及镇(街)虚报水源个数、虚报资金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资金使用方式的;

  (二)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源区农村饮水工程加药人员

  管理制度

  为保证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达标,保证农村居民能够饮用安全的饮水,特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药人员管理制度,以促进加强农村饮水工程日常加药维护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江源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药人员的管理。

  第一条 资金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加药人员工资,由区水利局负责进行申请,划拨至镇(街)农经站,由农经站按照各镇(街)、村提供的工资发放表进行发放,该资金必须用于农村饮水加药人员工资,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二条 加药人员管理制度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药人员由各村经镇(街)批准上报,如有人员更换情况,需提前提交申请,由白山市江源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小组办公室进行批准。

  (2)制定各村屯、各水源投药计划。

  (3)按区防疫站药品投放要求投放消毒药剂。

  (4)及时检测供水管道末端水余氯含量,避免余氯超标。

  (5)定时上报投药及余氯检测记录。

   第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农村饮水工程加药人员的监督由镇(街)水利站负责,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日常随时检查各供水工程是否按时投放消毒药剂;

  (2)投放消毒药剂量不足量,造成大肠杆菌超标的;

  (3)投放消毒药剂量过量,造成含氯量超标的。

  凡经检查属上述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或减少发放农村饮水工程加药人员工资。

  江源区水源保护制度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活饮用水源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各镇(街)需成立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职责;必须落实人员负责水源地保护、水质消毒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水源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的警示牌。

  三、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从事畜、禽、鱼类等动物养殖活动;

  2.禁止抛投鱼饲料、捕捞、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3.禁止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4.不得有露天粪缸、棚厕、堆放垃圾、废渣、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不得在上游1000米的集雨面积内施用化肥、农药等其他有毒物品,不得进行乱砍乱伐、过度开垦等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四、各镇(街)、村水源管理人员应每天对水源水质变化、蓄水量、卫生等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没有自动消毒设施的水源要每天人工加入消毒药剂并做好记录;及时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垃圾、杂物、漂浮物等进行打捞、清除。

  五、按规定做好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六、各镇(街)、村水源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水源日常检查和记录工作,发现安全 隐患等险情,及时报告。

  七、各水源使用的水质消毒、过滤设备、管材、用水器具和消毒药剂等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索取生产厂家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八、水源水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水质消毒、检测,并作记录,确保出厂水水质合格;每年由区疾控中心开展包含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余氯等项目的水质卫生检测。

  九、各镇(街)、村按照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各村屯水源管理消毒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江源区村屯水源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切实加强岗位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村屯水源管理人员各项操作规章制度,要每天对水源进行投放消毒药,设备运行期间不得擅自脱岗,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水质净化、消毒、检测工作。每月检查消毒设备内消毒药品残留量,及时添加消毒药品。

  三、经常对水源区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水源污染等情况及时报告处理;对水源区内垃圾、杂物、漂浮物等及时进行打捞、清除;对水源区内从事养殖、捕捞、放鸭、放牧、游泳、洗涤、乱砍乱伐等污染破坏水源的活动,要及时制止。

  四、定期检查并记录水源消毒、过滤设备、仪表仪器、阀门等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维修,认真做好各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运转良好,杜绝供水工程产生滴、漏现象。

  五、定期对蓄水池周边、设备房内外环境进行卫生打扫,保持清洁,做到无垃圾、杂草;设备房内无蜘网、积污、积灰、乱堆杂物等,物品放置有序;过滤器、消毒器等设备保持清洁,无积污积灰。

  六、及时领取、添加投放水质消毒药品,并作记录;水质消毒药品妥善存放,不得乱丢乱投,浪费药品。

  七、村屯水源管理设备房应上锁专用,专人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

  八、积极参加业务知识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健康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