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二、补贴依据
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22〕653号)
三、补贴对象
对民办备案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四、申报条件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条件。
1、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执照》并在区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机构。
2、当年1月1日起实际入住人员。
3、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
4、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运营补贴: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2)未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3)日常安全检查、巡查记录不规范;
(4)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未完成整改;
(5)未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6)养老机构未与入住人员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7)养老机构实际入住人员超出核定床位数;
(8)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
(9)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10)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行为的。
五、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执照》。
2、养老机构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养老机构与入住人员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复印件,入住人员身份证件。
4、提供取得的医疗机构相关资质材料或签订合作的协议。
5、护理人员相关证件及雇佣合同。
6、填写《江源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江源区养老机构入住人员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2)。
六、申报程序
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阶段。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报送民政局。
(二)抽查阶段。区民政局工作检查组将对申请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进行抽查。
(三)评审和资金分配阶段。区民政局根据申报材料及抽查结果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分配专项资金。
七、联系方式
江源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 0439-372286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