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中:
为切实解决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真正做到“精准资助”,根据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吉财教〔2016〕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工作
(一)对象。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以上学生必须为“在籍在校”的普通高中学生。
(二)免学杂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4号),省重点高中(七中)每生每学年700元,普通高中(十四中)每生每学年500元。
(三)精准认定。每年开学收费前,学校要调查摸底确定本校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家庭贫困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名单,同时免收学杂费作为学校实施精准资助的依据。
各高中学校要认真甄别受助学生类别,做好受助学生材料审核:
①属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学生,持有扶贫办发放的扶贫手册;②残疾学生,提供县级残联发放的残疾证;③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者父母享受低保);④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需为学生本人。
(四)公开信息。学校应在校内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项目名称、资助名额、评定标准等。
(五)公示。受助学生名单须在班级、校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校评审小组应重新审核。(学校应在资助信息公示阶段对学生隐私信息适当加以技术屏蔽,防止不法分子恶意侵占利用个人信息)。
二、做好免学费退还工作
(一)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对建档立卡等已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收学杂费。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县按6:3:1的比例分担(吉财教 [2016]743)。已收取学杂费的学校应做好学费的退还工作,学费退还清单需存档备查。
(二)健全档案。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相关申请、证明、公示、会议记录、责任追究登记表、汇总明细表、财务账页、学生未交学费的签字表和相关佐证材料等资料归整到位,分学期建档备查。
三、填报要求
(一)附件1-4需上报纸质版一份同时传电子版。(注:附件2与附件5名必须与其户口本保持一致。)
(二)附件5:吉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需上交纸质版一式3份。学校需审核学生的建档立卡扶贫手册、低保户户口本及当地民政办出具的农村低保证明、残疾证原件。(注:学生与家长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需查看出生医学证明)。每个附件5后面要附上学生、家长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明。
(三)各校要在9月20日前将所有财料一并上报至资助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附件至55233441@qq.com邮箱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切实履行高中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组织实施,做好评审、公示、汇总、退费等工作。
(二)广泛宣传。学校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宣传工作,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三)严肃纪律。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送人情,挤占、套用资助专项资金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吉林省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情况统计表
附件2:江源区民政局审核普通高中免学费资助资格学生名册
附件3: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明细表
附件4:吉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附件5: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