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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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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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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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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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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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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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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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含幼儿)违法违规办学 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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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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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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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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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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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含幼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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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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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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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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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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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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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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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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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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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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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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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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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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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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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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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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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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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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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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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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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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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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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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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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