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源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 教育领域
江教工委发〔2023〕25号
各镇中心校、区直各教育单位:
现将《白山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白山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
责制工作实施方案
2.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3.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
范文本(试行)
中共白山市江源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
白山市江源区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7号)、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吉办发〔2022〕27号)和白山市委教育工委《白山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方案》(白山教党工发〔2023〕1号)有关精神,结合白山市江源区实际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发挥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的体制机制
1.健全完善中小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江源区委教育工委书记由江源区委常委担任,江源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江源区教育行政部门明确1名党员副职领导担任区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具体负责中小学校党建工作。区委教育工委要建立书记办公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研究中小学校党的建设重要工作。
2.明确党组织领导职责和书记、校长职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参照执行)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召集和主持党组织会议,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3.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和协调运行机制。明确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细化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按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4.修订完善学校章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动学校章程修订工作,在章程中写入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内容,对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党组织委员会构成和工作原则、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职责权限,以及党务工作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进行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
5.建立党组织领导重要工作机制。创新学校党组织领导改革发展、干部人才、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等重要事项的方式和机制,建立健全由党组织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担任副组长的有关领导小组,建立定期研究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制度,加强对学校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领导、督促推动,把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
(二)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
6.严格党组织书记和校长选配标准。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应当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政治素质、领导能力、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基础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掌握办学治校和学生教育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学校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领导和把关职责,认真落实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标准条件和选拔任用程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选拔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担任党组织书记;着力培养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
7.做好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注重选拔党性观念强、专业素质强的党员教师担任学校内设机构、年级组、学科组等教育教学单位的主任、组长,为优秀年轻干部多岗位锻炼提供平台。
(三)着力加强学校党组织班子建设
8.推动党组织班子整体优化。上级党组织统筹考虑学校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年龄、经历、专业等要素,注重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的优秀党员干部选配到党组织班子中。学校党组织书记合理确定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实现结构合理、梯次配备、优势互补。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选拔配备制度,学校行政班子副职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班子,也可视情选拔学校内设机构中的党员(中层干部)进入党组织班子。江源区委教育工委按照1:2比例建立学校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建立长效培养机制,实行动态管理。选拔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综合考察人选的德才条件、一贯表现和人岗匹配度,并在适当范围征求意见建议,防止简单以票数或者分数取人偏向。注重加强党组织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完善培养选拔、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任期考核,推动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职尽责、潜心育人、清正廉洁。
9.加强对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考核和监督。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学校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将学校贯彻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和对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学校党组织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组织书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组织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落实“一岗双责”要求。
(四)落实机构编制和相关待遇保障措施
10.核定学校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领导职数。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委的中小学校,核定1名专职副书记领导职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设1名专职副书记。
11.强化中小学校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安排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经费标准可参照《关于加强高校院系级党组织及所属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探索推行党费返还政策,学校党员上缴党费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返还学校党组织,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强化党建阵地建设,按照“有党旗、有标识、有设施、有制度、有党报党刊”的标准,建设多功能党建活动室;加强普通高中青年党校、初中团校和小学少先队讲堂建设。
12.发挥考核奖励和绩效工资激励作用。落实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与校长、副校长在岗位等级确定、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等方面同等对待政策。按规定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者,专职党务工作者工作量按满课时量计算、比照中层正职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工作量根据实际按不超过50%课时量计算。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应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享受同等待遇,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工作中予以同等认定。
三、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江源区委教育工委要做好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把此项工作列入区委教育工委党建工作重要任务,纳入学校党建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2.分步实施,积极稳慎推进。江源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上下协同联动、分类分步实施、积极稳慎推进”的思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学校、统筹学校领导班子调整、制度机制配套和学校章程修订等开展工作,到2024年底完成。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作准备的前提下,推动成熟一个调整一个、成熟一批调整一批。
3.压实责任,各方形成合力。各部门要落实改革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政策、人力和经费支持。江源区组织、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统筹调度、日常沟通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学校领导职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配套财政资金保障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党务工作者职称评聘等政策问题;形成上下贯通、密切协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合力。
附件2
XXX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深刻认识“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设立党组织委员会的学校,学校党组织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未设立党组织委员会的学校,通过党员大会进行议事决策。“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应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不得与党组织会议合并召开。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党的教育方针以及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学校党组织重要规章制度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学校党组织重要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等。
(三)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及执行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学校党建和年度工作规划、计划、总结等,需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四)加强党组织班子、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分工,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师招聘、职称评审等重要事项。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党务人员配备、党内表彰奖励与处分以及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换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等事项。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上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九)学校参与各类重大活动、重要政治性任务等方面事项。
(十)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组织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决定。
第八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织书记确定;不是党组织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组织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并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缺席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突发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等紧急情况,须立即作出工作部署且不能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十五条 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执行落实,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组织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察、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3
XXX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需提请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一)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招生考试、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事项。
(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等重要事项。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五)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六)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要表彰事项。
(七)学校文化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八)教职工年度考核、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二)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研究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使用、校园文化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处理教育教学、招生考试、行政管理、教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五)讨论决定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等。
(六)讨论决定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终止。
(七)研究落实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八)研究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讨论决定学校一定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问题(具体额度由学校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研究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需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组织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实行学校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九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所研究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由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察、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