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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中心校、区直各教育单位:
为认真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努力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白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白山教法字〔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学校章程(以下统称“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学校章程是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根本依据;是学校依法确立法人地位,依法自主办学的必要条件;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规范;是学校内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全区各校(幼儿园)要把学校章程建设作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教育领域“放管服”、实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推动,切实加强组织和实施。充分发挥学校章程建设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工作中的核心作用,逐步实现学校内部、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依法治理。
二、认真把握学校章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要把握合法性原则。学校章程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制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要把握权威性原则。学校章程是本校(园)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制度,是校内一切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学校要以章程为基本依据,制定形成完整、统一的校内规章制度体系。校内各项制度不得违背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三要把握稳定性原则。写入章程的内容应是学校重大的、基本的、相对稳定的事项。鼓励学校把自主创新和行之有效的教育理念及实践探索固化为制度,以此指引和保障学校创新发展的方向。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一般不写入章程。一些需要细化的条款可以另外通过规章制度方式呈现。章程语言应庄重、严谨、准确、简练,避免歧义和模糊。
四要把握特色性原则。学校章程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特点,梳理办学历史,反映学校文脉,提炼文化精神,突出办学定位、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特色,其中幼儿园还应包括保育方面的特色。
五要把握时效性原则。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本校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或教育教学等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必要时学校应按照程序适时对章程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三、依法规范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学校章程对学校重大和基本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应由序言、总则、分则、附则四部分组成,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登记名称、办学地点、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等基本信息。
(二)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等。
(三)学校文化与标识。包括校训、校风、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等。
(四)教职工权利义务。包括教职工的权利、义务,教职工队伍建设、考核评价、职务聘任的基本原则,教职工日常管理、奖励和处分的基本制度,教职工权益救济渠道及申诉的受理办理机构和程序等。
(五)学生(幼儿)权利义务。包括学生(幼儿)的权利、义务,学生入学(幼儿入园)、学籍管理、评价、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的基本制度或原则,学生(幼儿)权益救济渠道及申诉的受理办理机构和程序等。
(六)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学校的领导体制、党组织、校(园)长、校(园)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共青团等组织的定位、宗旨、职责以及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等;还应包括学校内部的组织架构,内设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七)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主要规定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准则以及课程体系、目标要求、实施方式、质量监测、考核评价等,其中幼儿园还应包括保育工作。
(八)资产、财务与经费管理。主要规定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九)学校和举办者的关系。包括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举办者的基本权利义务、举办者监督管理学校的方式和程序等。
(十)学校和社会的关系。包括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可结合实际成立家长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并明确地位作用、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义务教育学校还应载明家长学校的活动原则和家校联系机制。
(十一)需要在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学校章程的修订程序、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日期等事项。
四、严格落实学校章程制定修订的基本程序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工作要于2019年底前完成,具体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起草前的准备(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梳理学校办学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章程制定、修订起草的基本依据。要深入调查研究,对学校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方向,以及学校的办学特色、发展定位等进行全面分析,对本校已有相关制度进行梳理,汇集成册。
(二)草案的起草(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由起草小组负责章程制定、修订的起草工作,形成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2019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或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在校内外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幼儿)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教职工、家长、学生、社会(社区)等多方面意见。对涉及与举办者权利有关的内容,学校应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形成章程草案、章程修订草案。
(四)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2019年11月10日前完成)。对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订草案,要提请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讨论,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五)决策机构审定(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的章程草案、章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意见建议及其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理由等,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书面意见后,一并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审定。
(六)备案审查(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学校章程经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起草说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成备案审查小组,对上报的学校章程核准稿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校要进一步予以修订、完善。审查通过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实施,由区教育局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七)抓好学校章程的组织实施(长期坚持)。学校章程制定完善之后,各校(幼儿园)要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学校章程发挥作用。要建立完善学校章程的执行机制,落实章程在本校办学与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原则与要求,制定并完善学校各方面制度,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要定期对现行的校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与本校章程相抵触的,或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五、切实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要成立学校章程起草工作小组。章程制定、修订起草工作具有广泛性和专业性,各校(园)要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负责章程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高中阶段学校可以吸纳学生代表参加。起草小组负责人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要严格按照程序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各校(幼儿园)要按照要求完成各程序段任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提前完成制定修订计划,但不可拖延。在每项程序完成后,都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区教育局报送完成情况报告。
三要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完善学校章程制定、修订、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学校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还要接受社会监督。
白山市江源区教育局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