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切实做好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工作,根据省下发的《关于调查统计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通知》吉教联〔2019〕34号、《关于补充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19〕355号文件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吉教联字〔2017〕18号)精神,将学生资助工作列入新学期开学重要工作之一,成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学生资助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做到不漏掉一个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规范推进学生资助工作。
二、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广泛宣传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可通过宣传栏、展板、班会、家长会、微信群和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申请、办理程序,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新生及其家长发放资助政策相关信息,及时办理资助申请,确保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到教师、学生及家长尽知。学校须将宣传的具体情况,以录像、照片等方式留存归档。
三、规范完善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做到“应助尽助”
各校要建立健全贫困生生活补助档案工作制度,要将贫困学生申请档案、评审记录、公示情况、补助金发放签领表等资料归档保存,做到专人管理。(对在籍不在校和在校不在籍的符合资助条件但未享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要形成未享受原因的书面材料上报资助中心)
四、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的评审工作
各校按照资助政策和资助条件,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进行评选。符合以下十类的学生(必须在籍在校)可申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注: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需持有扶贫手册;低保家庭需持有低保证;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和孤儿需持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证和孤儿证;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需持有残疾证。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填写的《江源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初审,同时注明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确定资助对象后,各校要将资助学生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学生十类资助对象(在籍在校):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
5.城市低保家庭学生
6.孤儿
7.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8.烈士子女
9.残疾人子女
10.其他(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等特殊情况)
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中学1250元。
五、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的评审工作
各校按照资助政策和资助条件,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进行评选。符合以下四类的学生均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注: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需持有扶贫手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需持有残疾证;农村低保家庭学生需低保证(如提供不了低保证,需要去当地的乡镇、街道的民政办公室开具农村低保的证明);农村特困救助供养需持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证。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的《江源区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学生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同时注明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确定资助对象后,各校要将资助学生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寄宿学生四类资助对象(在籍在校):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
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500元。中学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