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相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吉教联〔2018〕49 号)、《江源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1-2020)》(江源发〔2011〕2 号)、《江源区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源办发〔2017〕148 号),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到 2020 年全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省定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依法控辍,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一)履行人民政府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履 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 学。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接受义务教育,采取措施防止辍学。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各镇(街)要 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加强宣传教育,督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作用, 设置专人负责做好家访与调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配合镇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儿童入学、复学工作。
(四)各级职能部门责任。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 工作,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相关单位营业执照。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卫生和计生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社区等群团组织要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工作,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好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义务教育学校职责。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做好学籍建立和异动审核工作, 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村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加强家校联系,发 现旷课,逃学、辍学、存在监护缺失等隐患的,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二、提高质量控辍,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
(一)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落实《义务教育学 校管理标准》,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继续推行“大学区“”管理,探索建立“大学区”教学一体化管理,探索建立 “大学区”对口支援“中心校”制度,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要求,认真 开齐开足开好规定的课程。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 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精神,合理安 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革,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严格撤点并校程序。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 中学校布局,确保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撒并或条件成熟可撤并学校的,必须严格履行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学生上下学路途远而交通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及撤并后将造成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不得强行撤并。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和学生上下学交通不方便造成学生失学辍学。要因地制宜通过增加寄宿床位、增加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提供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农村学生上学远和寄宿学生家校往返交通问题。通过在城镇改扩建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三)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制度。各校要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作为控辍保学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学习帮扶制度,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要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 家庭情况和思想心理状况,切实加大帮扶力度,使他们增强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切实增强学习的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学校要加强师德建设,全面实行教师与学习困难学生的“手拉手”“一帮一”帮扶,要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